業績連年增長,職工收入不斷增加,但員工個人所得稅卻同比上年銳減三成;企業90輛車年支出費用近千萬元,合計每車每天行駛近300公里……種種反常現象,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
A 收入增長,員工個稅為何銳減
近日,湖北省咸寧市地稅局稽查局根據年度稽查計劃,對G電力工程公司實施稅收檢查,確認該公司通過超范圍為員工報銷個人車輛保險費、使用費、隱瞞公司管理人數和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等手段,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額,以此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該局依法對G電力工程公司作出補繳稅款264萬元,按規定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2017年11月,咸寧市地稅局稽查局根據年度稅收檢查計劃,抽調10名業務骨干組成檢查團隊,著手開展對G電力工程公司的稅收檢查工作。
檢查人員了解到,該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3日,主要業務是電力線路及設施的維護、電力工程設計、設備安裝及建設等,職工收入較高,福利好。統計數據顯示,該公司2013年度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49.48萬元,2014年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66.38萬元,但2015年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僅為321.67萬元,同比減少近三成。
檢查人員認為,從以往年度企業經營情況看,該公司職工收入每年均會有一定幅度的增長,而2015年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數額不僅沒有增加,反倒較往年少了140多萬元,情況較為反常。
隨后,檢查人員通過金稅三期系統調取了該公司2013年~2015年3個年度的征管資料,分析后發現企業存在不少疑點:
該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利潤總額分別為4.97億元、4.98億元、5.01億元,公司效益呈逐年穩步增長態勢。從公司效益來看,員工特別是中高管理層的個人所得稅稅基應該逐年增大,而不應大幅減少。
企業現金流量表信息顯示,2015年該公司“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金額為2.33億元,2014年這一數據為1.86億元,2013年數據為1.99億元。三個年度中,2015年支付數額最大,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數額卻最少。
檢查人員查閱企業會計報表發現,該公司將“車輛使用費”歸集在“生產成本—輸配電成本—其他運營費用”科目下,該項費用數據龐大。以2014年數據為例,該公司當年共發生車輛使用費973萬余元,并且為192輛汽車支付了車輛保險費。
該企業資產信息顯示,企業名下汽車為90輛,檢查人員估算,該公司每年近千萬元車輛使用費平均到90輛車上,一輛車每年使用費近11萬元。如果將費用折算成行駛里程,每輛車一天要行使將近300公里,而這并不符合該企業的電力工程業務特點。此外,企業為192輛車支付保險費是怎么回事,多出來的102輛汽車是否為企業車輛?
B 外圍取證,收入瞞報伎倆見光
根據涉稅數據分析結果,檢查人員判斷,該公司在車輛費用核算方面,存在將員工個人負擔的燃油費、保險費、修理費等費用,以報銷方式攤入經營成本,以此少繳稅款嫌疑。
隨后的實地檢查印證了檢查人員的判斷。通過翻看企業機動車商業保險單、車輛維修單等原始憑證,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車輛保險費后所附保險單的投保人多數為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部分修理費中的修理車輛并非該企業車輛,車主為該公司管理人員。細心的檢查人員還發現,企業油費發票雖然開具的是公司名稱,但是每月發票報銷單上的經手人卻為公司的中高層管理人員,而且每月的報銷額度基本為整數。
一般情況下,企業經營過程中,費用發票報銷人員相對集中于財務、銷售或辦公室等少數部門人員,不會出現整個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每月都用發票報銷費用情況。檢查人員于是要求查看該公司近年的會議紀要。
在2013年9月的一份會議紀要中,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明確,中高層管理人員根據職務級別不同,每月可報銷800元~1200元不等額度的油費。經過查證,檢查人員確認,該公司以報銷車輛保險及使用費的方式,向員工支付的具體金額為143萬元,涉及發票837張。
在檢查中,檢查人員還發現該公司工資表中列明的職工人數是348人,而金稅三期系統中該公司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申報職工數卻為170余人,到底哪個人數是真實的?企業是否存在瞞報職工人數而逃避納稅的問題?
為了盡快查清情況,檢查人員決定抽調6名檢查人員實施外圍取證,到人社部門核查該公司職工勞動保險繳納信息,并結合公司員工考勤簽到記錄,調查核實該公司實際員工人數。
經查證,該公司將下級區、縣公司等二級單位的財務核算和人力資源管理全部收歸公司本部統一管理。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對市級公司本部職工以及二級單位部分中高層管理人員個人所得稅統一進行代扣代繳,但并未將全部二級單位員工納入代扣代繳范圍,因此公司工資表中有員工人數348人,但實際申報代扣代繳人數為170余人。
檢查人員還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取了G電力工程公司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信息。比對該公司職工薪酬發放數據,檢查人員重點審核了企業“應付職工薪酬”下設的“工資、職工福利、住房公積金、非貨幣性福利”等明細科目以及管理費用、財務費用、銷售費用三項費用科目及明細,同時結合企業銀行流水數據,核實該公司職工的月工資、薪金總收入額。
檢查人員發現,該公司還存在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未做調整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明確,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經查,該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工資較高,月工資均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但該公司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住房公積金扣除額仍按照1421.58萬元的標準扣除,工資超標多繳付的住房公積金925.59萬元并未作調整,涉及少繳個人所得稅115.29萬元。
C 約談輔導,企業知錯補繳稅款
在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后,檢查人員約談了該公司財務負責人李某。對于檢查人員提出的企業效益增長2015年個人所得稅卻少繳140萬元,以及企業車輛使用費巨大等問題,李某表示,剛到財務部門不久,不了解之前年度賬目具體情況,并以近期財務部門人員變動較大、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由原財務經理負責、個人所得稅基礎資料查找不便等理由進行推諉。
面對這一情況,檢查人員耐心向李某以及G電力工程公司財務人員開展稅法宣傳,表示企業如果存在涉稅違法行為,并且拒絕配合稅務機關執法,情形嚴重將會承擔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檢查人員還向李某出示通過外部調查所掌握的相關證據,并針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性質,結合以往查處的類似案件的處理情況向企業人員進行了宣講。
面對翔實的證據資料,無法自圓其說的G電力工程公司財務負責人李某,最終承認了企業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違法事實。并道出了車輛使用費中的貓膩:企業為員工限額報銷了個人用車燃油費和車輛保險費。而這部分費用,未并計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經查,G電力工程公司通過瞞報職工人數、超標準超比例繳存公積金未做調整、為員工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車輛保險費和使用費等方式,少計員工個人收入逃避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共少繳個人所得稅264萬元。針對G電力工程公司的涉稅違法事實,咸寧市地稅局稽查局依法對企業作出補繳個人所得稅,并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目前,G公司欠繳稅款已悉數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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